打假人起诉超市商品过期获赔 因篡改证据被罚
在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超市买到一块售价31.3元的过期黄油,李某将对方告上法庭,要求退货并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索赔1000元。昨天上午,朝阳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判决李某胜诉。不过,因李某将小票中盖有“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”的内容裁减掉,法院认定其篡改证据并罚款3000元。
明知黄油过期仍购买
40岁的李某无业。据李某说,去年10月10日,他去被告超市买水,顺便看了眼旁边冰柜里摆放的总统牌咸味黄油。“其中有一块显得特别旧,我随手拿起一看,过期了。”该黄油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2日,保质期至2015年9月2日。
为此,李某起诉要求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退还货款31.3元并赔偿1000元。李某当庭出示了购物小票及购买的全程视频。视频显示,李某手持一块总统黄油至收银台,完整的购物小票上方加盖红字“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太阳宫百盛”,黄油的外包装一侧还贴有防盗磁条。
被告否认售涉案黄油
被告超市代理人则指出,涉案黄油是原告自行带入店内的,该超市销售的总统黄油未贴磁条,而且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红章,但李某的小票未显示。此外,根据该超市进货记录,涉案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。
该代理人还称,监控录像显示,原告没有从防盗入口进入,而是绕了五六米远,从另一个没有防盗装置的入口进入。由此也能推断,黄油是自行夹带的,绕行是为了避免上面的磁条报警。
原告裁剪小票罚三千
昨天,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。判决书指出,李某从百盛太阳宫店购买商品,百盛太阳宫店出具购物小票,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。涉案购物小票除上方有裁剪痕迹外,就购物产品的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时间等相关信息均与视频显示的原始购物小票一致,故足以确认李某购买事实存在。
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李某购买的总统黄油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,有权要求退款。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款一千元。此外,因李某擅自将作为证据提交的购物小票部分裁剪,属于篡改证据的行为,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三千元。
法官表示,有的职业打假人可能存在“假打”的情况,商家需要证明商品不是其销售的,应提升技术手段留存好证据。
法官提示
商家应警示“假打”
吕施羽法官表示,消费者维权也要守法、守规矩。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消费者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篡改过的证据,隐藏了相关案件事实,属于向法院作出不实陈述、不诚信诉讼的行为,据悉,最高可罚款十万元。
法院还表示,有的职业打假人可能存在“假打”现象,商家需要证明商品不是其销售的,难度很大。因此,法官提醒商家要加强警示义务,提升技术手段留存好证据,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原文来自:http://news.qq.com/a/20160308/003579.htm